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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28

      由于爆炸性气体物理性质、出现方式、涉及范围、存在机率和持续时间等不同,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在此根据爆炸性气体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对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进行区域划分。
      同IEC标准的规定一样,中国国家标准GB3836.14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500582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均规定了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域(Zone),即0区、1区和2区,对应定义如下:
      (1)0区(Zone0):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长时期存在的场所。
      (2)1区(Zone1):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区(Zone2):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或即使出现也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正常情况”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工厂其它设备在规定要求范围内的工作状态。
      从上述定义可知,三个区域中,0区是最危险的场所,而2区相对来说较安全。这是一种传统的定性判断的概念。通常,对于一个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气体的工厂,可基于区域的定义和相关的要素划分区域。划分时要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存在危险气体的可能性。
      •危险气体的释放量。
      •危险气体的特性(如气体的密度等)。
      •环境条件(如气压、温度、湿度以及通风情况等)。
      •远离释放源的距离。
      此外,在具体的区域划分实践中,通常还必须同时考虑由爆炸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如果爆炸可能会导致大量人身伤亡,则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提高一级。但是,对于装有自动控制的检测仪器,且当场所内任意地点的混合物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25%时,能可靠地发出报警并同时起动有效通风设施的场所可降低一级。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易燃物质又不可能侵入的区域。
      (2)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体积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LEL)的10%。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等密封处除外)。
北美国家将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为两个区域(Division),即Division 1和Division 2。它们的定义如下。
      (1)Division 1(1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存在爆炸性或可燃性混合物的场所(包括气体、粉尘和纤维场所)。
      (2)Division 2(2区):仅仅在故障条件下或其它异常情况下,偶尔地或短时间地存在爆炸性或可燃性混合物的场所(包括气体、粉尘和纤维场所)。
      从定义看出,两种区域(Zone和Division)划分的方法存在很大的差异。它们之间近似的对应关系
如下表所示。
                            两种区域划分体系对应关系
       
      根据资料,典型爆炸性危险场所被划分为0区(Zone 0)、1区(Zone 1)和2区(Zone 2)的百分比分别为2%、28%和70%;而被划分为Division 1(1区)和Division 2(2区)的百分比分别为5%和95%。近年来,随着2区防爆技术不断发展和日趋成熟,在欧洲实践中被划分为2区的比例正呈增长趋势。造成这些差异和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是由于定性的区域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所致。为此,国外也曾有过采取定量概念划分区域的报道:即将一年中存在爆炸性混合物且其浓度介于爆炸极限范围内的时间少于10h的划为2区,介于10~1000h的为1区,大于1000h的为0区。尽管这一概念尚未成为国际认可的标准,但它确实可使人们对区域的概念有一个更加直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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